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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如何有效识别防范信用证欺诈
文/工行单证中心魏清华
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近年来本就疲软的国际贸易雪上加霜。疫情的肆虐导致各国经济停摆,海外市场需求减弱,订单减少,贸易风险加大。此时,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出口企业急于促成交易的心理,以贸易之名,行欺诈之事,使诸多出口企业陷入贸易欺诈的风波中,损失惨重。在这些贸易欺诈案件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得手的欺诈手段便是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欺诈及主要表现形式
1.什么是信用证欺诈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规定,各国一般把民商法中通用的欺诈定义用于界定信用证欺诈。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主要就是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漏洞,通过虚构交易背景,伪造信用证和单据等方式骗取交易对手货物以及银行资金的一种诈骗方式。2.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样,依欺诈人地位的不同以及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欺诈、受益人(出口商)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三类。开证申请人欺诈是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方式,主要有假冒信用证欺诈和“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欺诈主要表现伪造单据欺诈、欺诈者在单据中作欺骗性陈述和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是指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国际贸易合同,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资金,然后双方分赃的欺诈形式。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申请人欺诈也就是出口信用证欺诈的识别和防范。
二、如何识别出口信用证欺诈
(一)通过信用证报文本身识别判断1.出口商收到的多为MT格式的信用证涉嫌欺诈的信用证多为MT格式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通常都会经过一个甚至两、三个转通知行方能通知到出口商手中。之所以出现多次转通知的情况,是因为此类信用证的开证行一般为境外资信较差的银行或非银机构,因无法与大银行建立正常的密押关系和代理行关系,只能寻求其他银行转通知使得信用证得以流通,而其选择的转通知行通常也为一些资信较差或规模较小的银行,多次转通知使得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当事方增多,关系也变得更为复杂,为信用证的后续交易增添了许多沟通障碍。2.开证行和申请人资信较差、信誉欠佳预谋欺诈的申请人通常会选择一些位于避税天堂的小银行甚至非银行金融公司开立信用证。这些银行普遍资信较差、信誉不佳,有的频繁更名,有的已被欧盟列入黑名单。它们常常不遵守国际惯例,屡屡违背信用证原则,违规操作,这给申请人实施欺诈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些开证行或申请人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开证行(申请人)通常位于避税天堂的国家。涉嫌欺诈的信用证,有一部分开证行或申请人的注册地位于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多为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它们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具有某些“优越性”,因此吸引了大量国外公司来此注册。在这些地区和国家设立公司和银行非常容易且成本极低,它们对前来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只收极少的年度管理费,不征税或税负极低,无外汇管制且监管宽松。正是由于金融、税收、法律体制的不透明、不健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在此地设立公司、实施欺诈提供了方便。二是开证行SWIFT代码为临时代码,或无SWFIT代码。涉嫌欺诈的部分信用证,开证行的SWIFT代码为临时代码,即第八位显示为数字1。临时代码是正式代码生效前的一个过渡代码,一般SWIFT组织受理新银行的申请需要1-2个月的时间,在正式批准生效前,为方便新银行开展业务,SWIFT组织会给这些机构编制一个临时代码,使得这些银行能够先行发报,待正式代码生效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可以说使用临时代码的银行并非SWIFT组织的正式成员,其资质、信誉还有待考察,因此其开立的信用证也存有潜在风险。还有一部分信用证,开证行的信息显示在MT的52D,即名称+地址的形式,且通过银行家年鉴无法查找到其对应的SWIFT代码,或者显示SWIFT代码已停用。此类银行资质存疑,且其在SWIFT代码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却能将所开立的信用证转出,属于非正常的电开信用证,此过程更值得警惕。3.信用证涉及的当事方及地理区域多且复杂有的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卸货港、甚至是交单地址常常位于不同的国家,例如,有的信用证,开证行位于圣卢西亚,申请人在香港,卸货港在韩国,交单地址在英国;有的信用证,开证行在法国,申请人在阿联酋,卸货港在土耳其,交单地址在泰国,设计如此多且复杂的当事方及地理区域已远远背离正常的信用证及贸易流程,在很大程度上为出口方在后续的贸易过程中埋下不可预测的风险。涉及的地域越多,意味着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将会导致国际诉讼,而出口方将面临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司法协助等问题,因此带来的时间、财产、费用等多种复杂因素,是许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和面对的,最终只能选择放弃,也正是因为如此,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才屡禁不止,在如今疫情全球蔓延的贸易环境下更是猖獗。4.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是申请人和开证行实施信用证欺诈最常见的形式。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受益人不易完成的条款,如规定某单据由申请人出具,或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在78项增加特殊的付款条件,如UPONRECEIPTOFCLEANDOCUMENTSWITHOURACCEPTANCEOFENDORSEMENT(MT),WESHALLCONFIRMANDEFFECTPAYMENTTOYOU,这些条款使得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以达到欺诈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1)限制部分单据由申请人或开证行出具或副签;2)要求单据的签章或签字与开证行的记录相符;3)信用证将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的结果或申请人最终出具的某项单据作为付款的条件;4)要求出口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上述条款或类似的条款,都使信用证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方或开证行手中。一旦出口方没有识破这些软条款陷阱,提交了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将就此解除付款责任,随即银行信用证转变为商业信用。若开证行与申请人互相勾结,出口方将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5.信用证适用规则非UCP在部分信用证中,开证行会在40E栏位中规定信用证的适用规则为OTHER,而非常见的UCPLATESETVERSION,或者在信用证中加注信用证适用某国法律,受某地法律约束的条款。此类信用证不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意味着开证行在未经出口商同意的前提下,可随意撤销或修改其付款承诺,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或货物情况任意要求开证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内容,这类付款责任不确定、审单标准不确定、付款期限不确定的信用证使出口商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出口商将得不到任何保护。由于不按照国际惯例操作,开证行在通过设置软条款发出拒付报文后,没有持单等候或退单给受益人,而是在申请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放单给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实现欺诈。(二)通过提单内容识别出口方交单时,银行可借助船讯网等专业网站,通过提单航程等内容来识别判断。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通过专业网站查询到物流信息与提单信息是相项匹配的,提单能够真实反映实际的装货港、卸货港、船名、货代等物流信息,但是在涉嫌欺诈的国际贸易中,提单显示的物流信息常常与专业网站查询到的内容不相符,尤其是在FOB价格条款下,货代通常由进口方指定,租船、订舱、运输均由进口方负责,运输单据大多使用货代提单,而非船东提单。通常船东提单一经出具很难修改,而货代提单则可应委托人的要求随意更改,提单反映的内容不一定是真实的物流信息。(三)通过业务中的往来报文识别UCP第九条D款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UCP虽未规定除修改之外的其他报文如何通知,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间的往来报文基本上也遵循了该原则。然而,在涉嫌欺诈的信用证业务中,出口方收到的修改报文和往来报文常常经由通知行之外的其他银行转来,且很多是未经加押的MT格式的电文,这与信用证业务中我们熟悉的修改报文(MT格式)、往来报文(MT或MT格式)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有的修改报文甚至通过信函的方式送达,与前序电开的MT使用不同的传送方式,此类情况不符合信用证实务的常规操作,需引起重视,提高警惕,提早防范风险。
三、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
(一)通知环节出口信用证通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最重要的环节。在过往发生的诸多欺诈案例中,信用证自身即存在或多或少显性和隐性的问题,如果银行能在通知环节将这些问题一一识别,将大大减少欺诈事件的发生。所以出口方银行在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核信用证内容,尽量将风险控制在这一环节。1.严格审核开证行、申请人信息出口方银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以信函开来的信用证时,应及时向开证行发送核押电文,在未收到真实有效的确认电文前,建议受益人暂缓发货、制单,待收到确认信用证真实有效的电文后,再通知出口商履行信用证下发货、交单的义务。出口方银行在收到电开的信用证,尤其是MT格式的信用证时,要仔细审核开证行的SWIFT以及开证行所在国家。若开证行SWIFT为临时代码,或经查询开证行SWIFT码已停用或注销,应向信用证受益人提示风险,并建议其联系申请人,选择信誉良好,有知名度的银行重新开立信用证;若开证行是位于欧盟避税天堂黑名单中的国家,且前序转通知行也为资信一般的小银行,应建议受益人联系申请人重新开立信用证,或要求开证行联系与出口方银行有代理行关系的国际知名大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此外,对于选择上述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进口方也应持谨慎态度,有预谋的申请人通常会选择不那么完美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所以,出口方银行在遇到此类信用证时,应及时向出口商了解相关情况,若是与进口商初次做生意,且对进口商的背景调查不够详尽,对于此类信用证,放弃也许是对出口商最好的保护。2.审核信用证中物流、交单路径等是否合理若在一份信用证当中,开证行、申请人(收货人)、交单地、卸货港均位于不同的国家,我们应当对此类信用证引起高度警惕,遇到此类信用证,出口方银行应将信用证存在的逻辑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告知受益人,建议其停止在该信用证下发货,或建议其联系申请人重新开立符合贸易流程和规则的信用证,并在发货之前,充分做好对申请人的背景调查,从源头上避免欺诈风险。3.审核信用证适用规则以及软条款适用规则非UCP的信用证,预示着银行和受益人丧失了统一惯例下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此时信用证承载的已非银行信用,而是一种基于申请人和受益人自身的商业信用。因此,如果期望享有UCP的权利,并得到UCP的保护,出口方银行应及时告知受益人风险,并要求开证行更改信用证适用规则为UCPLATESTVESION.在实务中,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不算少见,一些贸易背景正常的信用证中也时有看到,比如出口食品类的信用证中常常会规定某些检验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或副签。作为出口方银行,从为客户利益考虑的角度,通常都会在信用证通知时告知受益人。但若当软条款与上文提到的各类风险一同出现时,银行应当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