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MIGRATION
今年7月1日,国家出台《公职人员*务处分法》,该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这条法规出台之后,民众的反响非常大。但是从这条法案的执行层面上来说,存在很多“可能性”的漏洞,本文借此来分析一下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是如何做到“低调”、的。
通过法案中提到的三个关键词:国籍、永久居留、及居留许可来说说这里面的“水”有多深。
01
外国国籍
依据《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果已经加入外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对于已加入外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通常情况下判断国籍是以护照为准。如果加入了外国籍,就应持有外国护照。目前移民市场上,有14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护照入籍项目。分别是:瓦努阿图、圣基茨、格林纳达、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安提瓜、土耳其、塞浦路斯、爱尔兰、黑山、马耳他、萨尔瓦多、约旦、埃及。
事实上,很多国家是“允许”双重国籍,但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情况,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着这里面就存在一条执法的灰色地带。
我们从电视上和媒体上看,很多中国商界人士,都是持有多本护照的,也意味着是持有多国国籍。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只是听到吃瓜群众的声讨而已,我们并没有听说因为这个缘故有什么特别重大的刑事惩罚案件,更没有听说特别严重的刑事后果。所以说这事群众很生气,后果不严重!
海外护照的存在很强的隐蔽性,难点在于有些国家还没有跟中国建交。比如,移民市面上炒的非常热的加勒比海地区的护照项目之一:圣基茨尼维斯护照移民计划,这个国家就存在非常大的隐蔽性,因为没有跟中国建交。所以,持这个国家护照的人,根本不能从中国出入境,那就要通过第三国再换成中国护照进中国。
02
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资格(PermanentResidence,简称PR),即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英国叫“BRP卡”、日本“永驻”等。虽然叫“永久”居留权,但实际上,存在有效期的。有效期截止之前,如果满足了居住条件或者续签条件,(我们通常叫移民监),才可以继续获得永居权。
很多人都疑惑,既然许多国家都有“移民监”,比如澳洲的永居,每五年之内必须满足住满两年,才能续签永居身份,那么对于中国公职人员来讲,不可能请假去国外居住吧?
其实,很容易忽视一点,那就是“续签条件”,这里面的隐蔽性很强。
像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延续永居的条件很多,例如,持澳洲永居身份的人,如果他(她)的家人在澳洲生活;如果他(她)在澳洲有资产;再如果澳洲有家公司给他(她)发工资、缴税;这些都是可以作为续签条件继续保持澳洲永居身份。而且,澳洲的永居签证都是电子签证,根本无法从护照上显示出来。
另外,对于不方便在国外长期居住的情况,还有许多人选择申请新西兰的永居权。因为新西兰不存在移民监的规定,可以长久离开新西兰,什么时候想回来就回来。因此,虽然许多人每天都在国内,但是他的护照上很可能都已经贴上了新西兰移民签证,而且即便护照上没有贴这些国家的签证,也可以随时从这些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找回签证。
03
居留许可
长期居留许可和永居权有相同之处,在欧盟国家称为无限制的居留许可,有的居留许可是有条件限制,例如:西班牙非盈利签证,就要求持有人在西班牙居留期间不可以工作。
居留许可的隐蔽性,跟永久居留大同小异。比如:在希腊购置一套房产,就可以取得希腊的居留许可,即使护照上不显示居留许可的签证,这个居留许可的客观事实是完全存在的,可以随时随地的找回。
所以,根据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或隐秘性也好,结合本次《公职人员处分法》涉及的三种移民情况分析,万博士建议供大家认真考虑以下几点:
1.对于公职人员准备移民的,应当先辞职,后移民。辞职之前,已经移民的,属于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一旦查处,应予以处分。
2.对于那些在职期间永居权过期后,即便没有续期的,退休后移民的,也属于违规移民,相应也会受到处分,比如:在中国的退休待遇肯定就不会依法享有。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针对未建交国入籍的可能性,对中国护照的管理工作,那么公职人员即使未移民,但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私自办理因私护照的,同样需要记过、降级或撤职。
最后,辟谣!很多人传,私营企业法人或股东持外国永久居留身份不能在中国境内公司担任企业法人、董事”,因为私企法人、董事长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所以自然就不在《公职人员处分法》的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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